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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审计改革,签字注册会计师须定期轮换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日前发文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此举旨在维护注会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
文件明确,其所指的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包括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文件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注册会计师在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将连续计算。
此外,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这份文件还特别指出,如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也应按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据悉,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检查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证监会、财政部将对此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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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
由上证所发布的国内第一份上市公司治理年度报告----《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3)》近日出版。该书对近年来中国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系统总结,认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多种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上市公司下一步的良好发展,必须从根本问题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地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上证所总经理朱从玖为该书作序。《报告》共分为九章,分别论述了中国公司治理机制变迁、公司治理的法律与监管环境、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公司控制权市场、信息披露、政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公司治理发展的国际趋势、当代公司治理研究的新发展。该书在肯定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深刻地指出了中国公司治理存在的八大基本问题。包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政府职能有"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法律自我实施机制尚不健全,投资者诉诸司法救济仍存障碍;公司运作的内部人控制和关键人模式仍然盛行;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信息披露的实际质量难以控制;缺乏成熟的受托责任和社会文化;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不足。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报告》提出了十五项对策:实质性推进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改善司法救济与法律实施机制;强化股东权利和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加快董事会改革;明确监事会职能;发展公司控制权市场;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债权人治理机制;促进经理人市场迅速成长;建立动态化、长期化的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报酬机制;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作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与实施机制;加大新闻媒体监督力度;建设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据了解,上证所今后将每年出版一份《中国公司治理报告》,在2003年综合总结的基础上,今后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将针对中国公司治理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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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加快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11月30日天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十一月一日正式实施。此次推出的一些新措施包括:试点地区外汇分局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由原来的100万美元扩大到300万美元。试点地区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分局可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试点地区允许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汇出。试点地区投资主体经外汇局核准后,可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前,按实际需要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进一步明确对境外收购和增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要求的有关文件。投资主体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除按照一般规定提交材料外,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加强境外投资业务统计监测。
随着“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中国境外投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外汇局从2002年10月1日起,先后在浙江、广东、福建等14个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效果。
国家外汇局此前在试点地区推行了较为宽松的购汇政策:给予试点地区一年试点期内一个境外投资购汇的总额度;统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待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适用统一的外汇管理政策;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将投资风险交由企业与市场自主控制;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境外企业的利润或其它收益进行增资或者境外再投资,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
这位负责人说,外汇局今后将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有选择地将试点地区的部分改革措施在全国铺开,全面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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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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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飙升,各路资金流入香港
从今年年初到现在,H股指数从2000点附近起涨,到10月29日收盘3844点,涨幅超过90%。根据国泰君安10月13日发布的研究报告,截至10月10日,H股从今年年初至今的平均涨幅达到了96.4%,涨幅最大的马鞍山钢铁股价翻了两倍多。10月29日,H股指数又创6年新高!
1993年7月,第一只H股青岛啤酒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10年间,共有近90家内地企业在港上市,通过香港股票市场集资上千亿港元。H股的价格一直不高,据国泰君安对中港两地上市公司的研究,2002年12月31日H股与A股的折让价平均为74.9%,到今年10月10日,这个折让已经收窄,但价差依然不小,平均为55.5%。也有像青岛啤酒这样的股票,首次出现了H股股价超越A股股价的情况。
据估计,7月到9月,由内地流入香港的资本增加了10亿美元左右,而国际游资则有数十亿美元,曾经出现过日进1亿港元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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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银行有权单方停付集团客户未用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9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集团客户出现六种情形,商业银行有权单方停止支付集团客户尚未使用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这六种情形是: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银监会颁布实施《指引》,就是要引导商业银行注意控制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的风险,帮助、促进商业银行从制度建设上防范各种风险,促进银行信贷资金流向高效安全客户,实现社会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
《指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参照《指引》执行。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引》实施后,只要集团客户资信情况符合商业银行授信条件、合法经营,其正常融资活动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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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F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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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
10月2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将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按基金合同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基金财产应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该法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权利。并规定,下列事项应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7日向委员们具体介绍了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三审稿的修改情况。
他说,有委员提出,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并使基金持有人全面了解基金运作状况,现行的做法是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基金托管人负责对两个报告出具意见,因此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据此,法律委建议,在三审稿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中增加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规定,同时增加基金托管人的相应职责规定。
有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规定,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可不承担足额、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责任。这样规定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法律委经研究认为,在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遇到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困难,但在这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仍应履行足额支付的义务。因此建议在该条规定后增加一款: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有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在十几个条款中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导致其权力过大,建议删去这些授权性规定。杨景宇说,法律委经研究认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运作还不够规范,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意料不到的情况。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有些重大事项应由法律、行政法规作规定,有些具体事项可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三审稿作如下修改:将草案规定中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的条件、关于禁止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范围、关于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条件、关于公布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种类等,由法律、行政法规作规定,不再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作规定。
杨景宇还就建议表决稿中关于基金的推介活动不得有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基金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对三审稿的修改内容作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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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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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将开辟多种融资方式支持房地产开发
中国人民银行27日发布的2003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说,在规范房地产信贷的同时,人民银行将配合有关部门为房地产开发商开辟多种融资方式,特别是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保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去年以来,部分地区房地产信贷投放过快,隐含潜在风险;房地产贷款在新增中长期贷款中的比重过高,尤其是风险较高的开发贷款增加偏多。今年前三季度,各类房地产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增加4264亿元,占全部中长期贷款增加额的37%。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增加1350亿元,同比多增1006亿元。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信贷业务一直呈快速发展态势。1998年至2002年,个人住房贷款年均增长率为112.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贷款年均增长率达到25.3%,房地产贷款余额从1998年末的3106亿元上升到2003年9月末的21327亿元。房地产信贷业务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以这么快的速度持续发展在世界各国发展历史中都是少有的。
为防止因房地产业波动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在今年6月5日发出通知,对房地产信贷进行风险提示,提出了比较原则性的审慎性调控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贷市场发展。8月12日,国务院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住房供求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房地产价格和投资增长过快,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有待完善,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报告说,人民银行今后将密切关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的变动,及时防止房地产领域不良贷款的增加和新的金融风险的产生,并采取多种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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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 TRU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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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新产品——法人股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中融信托日前推出法人股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2595.78万股强生控股法人股,受让价为每股4.15元,整个信托的规模为10772.5万元,期限3年。
虽然该信托计划规模超亿,但投资人数仍严格控制在规定的200人以内。每份信托金额最低为人民币8.3万元,并可按4.1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或许考虑到盘子偏大的因素,该信托计划的发行期是破天荒的两个月,从10月18日到12月18日。
有关资料同时显示,该信托计划中强生控股的法人股是中融信托本身持有的,是中融信托在今年早些时候从进入强生2年多的民营企业上海汇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手中协议受让所得。如今一来一去,居间的中融信托通过信托方式,将持有的强生控股法人股拆细转让给了200位投资人。和其它信托产品一样,中融信托为这项信托计划设计安排了协议转让机制。
该信托计划书明确,信托委托人获得的只是受益权,制定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以及确定投资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是信托受托人中融信托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其中包括决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和指定信托经理代表信托计划受益人行使股东权利。
另值得一提的是,该信托计划对信托期间强生控股可能发生的股份变动事宜,未雨绸缪地作出了较为详细的约定。如除非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本信托计划不参与强生控股的增发、配股等形式的再融资;如果出现强生控股法人股获准上市全流通则信托计划即告终止等等。
此外,作为信托的保证机制,该信托计划约定,信托期限届满时,如果强生控股法人股在信托期间没有上市全流通、没有定向溢价转让给第三方,信托计划亦未展期,那么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扣除3年的现金分红,按每年5%的年收益率整体受让本信托计划下的强生控股社会法人股。
不过,有关业内人士指出,法人股信托在操作手法上与现有管理层的监管意见相悖。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发布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管理下,在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参与下进行。并且,为防止法人股分拆拍卖,证监会还作出了"凡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下的股权转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不过户"的内部规定。
有关人士透露,证监会已拟就与《通知》配套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规则》沿袭《通知》的精神,有意将非流通股从私下转让变为交易公开征集,将非流通股转让行为纳入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中。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选择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方式达成股份转让协议;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选择委托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手续,证券公司收取适当中介费用等。
有关业内人士据此认为,现在的法人股信托显然多少具有在"三没有"状态下操作的意味,即没有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没有证券公司的参与,没有1%的转让限制;并且信托公司不在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
这些业内人士同时表示,尽管信托有期限的限制,但信托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发新还旧的方式,将拆细进行下去,并且如果今后取消信托份额限制的话,流通面势必扩大。他们照此预计,信托似乎很有可能步拍卖的后尘,成为法人股流通转让的又一体外市场。
按照中融信托的说法,"法人股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是一项金融创新,旨在借助于信托公司的投融资平台为普通投资者参与法人股投资提供机会。"据中融信托预计,该信托年收益率颇为诱人,在5%--15%,而上述收益主要来自于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强生控股法人股每年所产生的现金分红、红股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分配或收益。资料显示,作为上海最大的出租车业上市公司,强生控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现金流稳定,近4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1.2%,自1993年上市以来,公司平均每年现金分红2100万元,近3年平均净资产现金分红收益率为4.3%。
信托收益的另一部分是股权增值收益,这也正是该类信托计划的最大看点。该信托计划约定,信托期间如果强生控股法人股获准上市全流通,或者以一定溢价转让给该第三方,投资者可获得股权增值收益的70%。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巨大价差的存在,一旦法人股上市流通,强生控股法人股信托计划的投资者无疑将得到丰厚的投资回报。
其实,操办方信托公司也是赢家。以中融信托这次信托计划为例,除了一次性收取信托计划额2.4%的发行费之外,如果预计收益率超过5%,届时将收取委托人额外的信托报酬。
应该说,中融信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股投资信托的始作俑者。今年7月底,以法人股投资闻名的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推出法人股投资信托计划,但该信托计划属专项贷款性质,用于收购母公司名下投资的法人股。时下,重出江湖后的信托公司正四面出击,纷纷寻找财源。可以预计,继金信、中融之后,将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跟进效仿,涉足法人股信托业务。毕竟,这块市场的蛋糕太诱人了。
来自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截至今年9月,上市公司法人股总量高达305.96亿股。按一个粗浅的保守算法,如果按20%的市场份额、平均每股5元以及2%的利润计算,通过法人股信托,信托公司即能录得6亿元以上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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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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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重大突破:产权概念新诠释
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发表文章指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称,新三中全会第一次把产权制度提到如此的高度,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第一次提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则指出,十五大提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句话。这次用“归属清晰”替代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没有变,“保护严格、流转顺畅”都是新提法。
文章还具体指出,产权新提法将会促进非公有经济两方面的变化,一个是市场准入,一个是对公有制经济的改造。
文章还写到,多位学者都提到了下一步应该跟进的配套改革,其中重点是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加强在产权制度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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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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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发布上半年反倾销调查报告
世界贸易组织(WTO)日前公布了2003年上半年反倾销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中国共受到12起反倾销起诉,在WTO成员中排名第一位;韩国受到8起反倾销起诉,排名第二位;印度也受到8起反倾销起诉,与韩国并排第二。此外,中国台湾、日本、美国(均5件)并列第四位。
在反倾销立案方面,2003年上半年,18个WTO成员对30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共立案79起,比去年同期的149起大为下降;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2003年上半年达到12起,比去年同期的21起有所下降,但中国仍是最大受害国。
在反倾销最终措施方面,2003年上半年,16个WTO成员对41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采取了共112起反倾销最终措施,比去年同期的99起有所增加,但发达国家采取最终措施的案件数却从去年上半年的31起显著下降到2003年上半年的7起。2003年上半年,16起反倾销最终措施针对中国,比去年同期的18起稍有下降,但中国仍是最大受害国。印度与土耳其是2003年上半年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最多的
WTO成员,均为21起,泰国以20起紧跟其后,中国为1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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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对中国化工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10月22日以5票对0票裁定对进口的中国工业磨料精制褐色氧化铝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最终裁决认为,有关产品的进口已对美国工业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
征收与倾销幅度相等的反倾销税必须得到美国商务部裁定倾销已经发生的肯定性最终裁决,也必须得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认进口已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的肯定性最终裁决。
商务部已于9月做出肯定性最终裁决,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为135.18%。
2002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精制褐色氧化铝的总价值为1,470万美元。
倾销指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国内或第三国市场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价格的情况。倾销幅度指公平价格超出倾销价格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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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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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确定合作框架
作为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的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龙头,上海与香港确定了未来合作的新思路与新机制,双方将在8个重点领域加强合作,优势互补,以实现两地的共同繁荣。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和上海市市长韩正10月27日在此间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当天召开的沪港经贸合作第一次会议确定了双方合作的重点,主要涉及航空港、港口航运及物流、世博会、旅游会展、投资和商贸、教育卫生和体育事业、金融服务、专业人才交流等8个方面。
在世博会合作方面,上海支持香港公司参与世博会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与世博会的管理咨询、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并在适当时候向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参股,香港金融机构也可参与举办世博会所需的金融业务服务。
在投资和商贸方面,沪港将共同开拓合作空间。上海支持香港投资者以独自或合资形式,在沪设立零售商业企业,设立批发服务及独资外贸公司,将放宽有关准入条件;鼓励已在港设立公司并经营业务的世界顶级品牌的香港子公司进入上海。
在金融服务方面,上海金融机构将从香港引进人才,聘用香港高级金融专业人才担任公司主管、部门主管等要职。上海也欢迎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沪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上海地方金融机构收购香港中小金融机构,以拓宽海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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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第17号令,向社会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家从10月15日起对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实行申请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的环境管理制度。
该办法旨在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书面评估意见。
该办法同时还规定了新化学物质登记的程序和时限、免于申报的条件,以及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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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项目30日在上海通过专家鉴定。这个项目的完成表明中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将做得更加完善和精确。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吴军介绍说,中国自1990年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1997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三个标准由不同机构制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制订一个统一的、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0日评审通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把中国现行的三个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并按人体损伤严重程度的不同,由重至轻依次分为三等(即重伤、轻伤、轻微伤)和八级(即重伤一、二、三级;轻伤一、二、三级;轻微伤一、二级)。
新的鉴定标准增加了人体对称性器官、假体、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的损伤程度评定,以及人体损伤造成的心理损伤和社会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等新内容,还对损伤程度的分级尽量进行数字量化,并且对现行标准中比较模糊的伤病关系评定原则、关节功能障碍评定原则以及损伤的评定时机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得这一标准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的法医学和法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认为,新的鉴定标准实现了中国人体损伤鉴定由单纯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多元化模式的转换,体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可交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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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决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宣布,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各界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先行开展试点。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
张仲芳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中产生。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可概括为三项:
一是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除外)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二是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三是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二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张仲芳说,今年九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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