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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自律组织10月12日成立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相关要求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到位后,如何保障其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是证券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10月12日上午,酝酿近半年的浙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宣告成立,这是杭州特派办为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国首个上市企业独立董事自律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要求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据统计,2001年以来,杭州特派办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已累计聘请独立董事178人次,平均每家公司3.6人。独立董事的人数已经全部达到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的占董事人数1/3的要求。在独立董事数量到位的前提下,如何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规范公司运作,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已成为杭州特派办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今年6月,证监会杭州特派办和浙江省上市公司协会开始酝酿构建我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自律平台。今天上午,第一届独立董事委员会宣告成立,并通过了《独立委员会工作规则》。该《规则》对委员会的宗旨做出了如下描述——“加强独立董事的自律管理,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治理、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中的积极作用”。委员会成立后,将主要负责制定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开展独立董事的培训、建立奖惩制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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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六附件签署
9月29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六个附件。附件文本如下:《附件1 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附件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附件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附件5 关于 “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和《附件6 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商务部副部长安民2003年9月29日表示,六附件的签署标志着《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全部完成,同时《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也将于10月中下旬完成。
安民表示,这次签署的六个附件文本是在6月29日签署的框架协议记要基础之上进一步磋商完成的。大家关注的货物贸易的监管、原产地规则等在附件中都有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下一步我们主管部门还要熟悉这些整个《安排》附件的具体内容,一切为了明年一月一号正式实施做好政策了解上、技术措施上的、法律规章方面的详细的、认真的到位的准备。”
安民表示,香港在内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内地与香港已经很自然地形成了经济上、结构上的分工。《安排》的签署实际上是两地政府主动地去加强这样一种合理、有效、上层次的分工合作,真正达到两地的优势互补。
安民还表示,《安排》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签署的第一个具有自由贸易区性质的协议。它的签署完成有助于中国积累相关经验,在WTO的框架下,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规模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的需要,逐步和东盟、南美洲、大洋洲等一些想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和地区开展这方面的谈判。
最后,对于大家都关心的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何时签署的问题,安民表示:“我想不能晚于10月中下旬,因为它有了香港这样一个模式和样板,所以澳门磋商起来应该说是进程大大的缩短、难度也大大的减少。我相信十月份会完成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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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创新并购模式
TCL通讯日前发布公告称,公司将通过与母公司TCL集团换股,以被母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退市,而TCL集团将吸收合并TCL通讯并通过IPO实现整体上市。
这种形式的合并上市在中国证券市场尚属首次。TCL集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方案的框架:TCL集团与TCL通讯的吸收合并与TCL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将同时进行,并且互为条件,而所有操作都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将按一定的换股比例折换成上市后的集团公司的股票,换股完成后,TCL通讯将退市,注销法人资格,其所有权益、债务将由TCL集团承担,而TCL集团将IPO整体上市。折股比例将按TCL通讯折股价格除以TCL集团IPO价格计算,而TCL通讯折股价格以2001年1月1日到2003年9月26日间的最高股价21.15元计算。
这位负责人表示,合并对TCL集团和TCL通讯都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对集团而言,实现整体上市将为集团发展提供更有力的融资平台,TCL集团已发展成为集家电、通讯、信息、电工等产业为一体、年销售收入突破300亿元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内大型行业龙头企业,靠TCL通讯及几个下属公司的融资平台已远远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同时,实现整体上市有利于理顺TCL集团和TCL通讯的关系,避免关联交易、大股东占用资源等国内证券市场的通病;也有利于资源整合,使整体上市后的公司体现出集团的采购、生产、研发等能力的协同效应。
整体上市后将解除TCL通讯的后顾之忧。同时,TCL通讯与TCL集团合并后可以直接赢得规模效应,有助于持续、快速推动原有主营业务发展。而此次换股交易的条件对TCL通讯的股东也比较有利,充分考虑了流通股东的利益,选取TCL通讯近两年的最高股价与TCL集团IPO价格互换,换股之后,这部分股东还可能从IPO溢价中获利。
公告也提及了此次换股合并面临的诸多风险,最主要的是此项方案能否成功取决于换股合并与集团IPO互为条件,而集团能否IPO还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当然,如果IPO未能获批,TCL通讯将依然存续。
本次合并作为证券市场首例针对上市公司的换股合并,是以流通股作为支付对价,解决了上市公司并购的支付瓶颈问题,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实施后推出的并购创新模式。在换股定价方面不再简单地以每股净资产作为换股基础,而是在对两个公司价值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双方股东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使换股比例确定更加市场化、科学化。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该合并方案特别强调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增加上市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性。
首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作用。由独立董事向中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使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可以自主表达自己的意见,保证股东参与决策的机会,增加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民主性。
其次,采取股东大会催告程序。如果预计参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比例不到流通股总数的50%,TCL通讯将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催告公告,督促股东积极参与决策。
第三,TCL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回避表决。TCL集团将比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将合并的决定权交给具有利害关系的流通股股东作出。
第四,在整个换股合并过程中,除了公告重大信息外,不对TCL通讯股票实行长时间停牌,以保证广大流通股股东的交易机会,以及异议股东在不愿意参加合并的情况下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股份而退出合并权利。
通过证券市场培育一大批优质上市公司,是树立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保证。证券市场应当为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龙头企业提供更多的投融资支持,形成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良性互动。人们期待,TCL集团的并购创新模式有助于将更多的优质企业引入资本市场,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提升整个资本市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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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0月3日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必要的资质要求。其中,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非金融企业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所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办法》要求的章程;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近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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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4日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汽车金融公司?
答: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国外有近百年历史。汽车金融公司通常隶属于较大的汽车工业集团,成为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国家将这类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管理,有的国家只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管理。
中国现行法规规定,消费信贷是金融业务,只有金融机构才可办理。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是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首先,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一般的汽车类企业;其次,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其业务不同于银行和其他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再次,其服务对象确定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汽车购买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汽车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和其他形式的销售者。
问:为什么要设立汽车金融公司?
答: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是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需要,也是培育和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要求。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这表明,中国已完全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并允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体可以是内资、中外合资或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晚,已经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现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财务公司均不具备专业办理汽车消费信贷的要求。近年来,中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呈猛增态势,2002年比1998年增长了286倍。相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速度,现有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需要,通过贷款销售出去的汽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相距甚远。
问: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需要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答: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开放对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不作限制,而且对中外方股东一视同仁,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参与的广泛性。这将有助于吸引国内外资金,分享中国金融服务开放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按照金融行业监管的要求和审慎性原则,《办法》对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了必要的资质要求。
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非金融企业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第二,出资人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第三,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所讲的汽车企业是指以生产、销售汽车整车为最终产品的企业;所讲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有关内容要求和中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这里的企业法人不包括国内外银行机构。
所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
问: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答:经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与国外同类机构开展的业务相比,现阶段《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作出了适当限制,所允许开办的业务限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业务。这是根据中国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业务风险控制和金融监管经验的实际而作出的现实选择。随着市场发展需要和业务规模的扩大,银监会将视业务品种需求和金融监管状况,逐步扩大汽车金融业务范围。
问:如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管?
答:《办法》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处置风险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监管要求。在机构设立方面,除规定了出资人资格、机构设立条件外,对机构设立的申报资料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予以严格审查;明确机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期内不得以汽车金融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在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方面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对汽车金融公司实行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比例控制管理,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控制度以及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等;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或备案制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等的任职资格应报经银监会审查核准。
为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银监会将制定《办法》实施细则,提出更具体的监管要求。
问:汽车金融公司出现后,公众在寻求购车贷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作为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将为公众购车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同时也将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在目前社会信用状况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公众在寻求购车贷款时,要有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要自觉抵制非法设立机构、非法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其次要自觉抵制可能出现的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办法》及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利率、超范围开展业务的恶性竞争行为。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监督汽车金融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业务,也是对公众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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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有章可循
中国银监会2003年9月12日公布并施行银监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可入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在农信社和农信社县(市)联社基础上可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发起人以原农信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参加。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时,发起人不得少于500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须达8%;设立前,辖内农信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经银监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并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以农信社和农信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应不少于1000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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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18日发布银监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并取得有关服务。
省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财产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社员社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省联社承担责任;省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规定》还对省联社的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股权设置、组织结构和基本职能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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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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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颁布
人事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9月4日联合颁布第2号令《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合资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规定》明确: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必须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设立专门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设立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定》要求,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推荐;
(三)人才招聘;
(四)人才测评;
(五)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出境,应当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中,不得招聘下列人才出境: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在职国家公务员;
(三)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
(四)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
(五)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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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发布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8月22日发布国税函[2003]970号《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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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通知规范企业资产损失处理行为
财政部2003年9月3日发布财企[2003]233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办法》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办法》对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企业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等规定了确认方法。
《办法》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就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迫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办法》规定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办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企业处理的资产损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报告时予以重点关注,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办法》还规定了何种情形下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办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不得自行核销资产损失,在人民法院受理破案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以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资产应当由清算机构依法追回: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资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资产;
(三)对原来没有资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资产担保;
(四)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办法》自2003年10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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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起药品必须经由指定口岸进口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审议通过了《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并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口药品如何进行备案
该办法规定,药品必须经由指定口岸进口,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进口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荆),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进口单位签订购货合同时,货物到岸地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选择,并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照《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检验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准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普管理局。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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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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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产品明年关税配额确定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公布了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90%;玉米72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即籼米266万吨;中短粒米,即其他米26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50%;棉花89.4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33%。
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指出,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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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保护协会10日在京成立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主管、专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中国专利保护协会10日在京成立。今后,当会员遇到重大专利纠纷案件时,协会将提供有别于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援助服务。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企业不断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一些国际著名企业相继向我国相关企业提出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有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已为知识产权支付上百亿元的“学费”。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正是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而成立的。
据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秘书长胡佐超介绍,协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利宣传普及、培训、法律咨询、专利信息检索、专利战略研究、专利预警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以有效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策略,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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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22日公布法释?200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对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予以明确。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的批复,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这个批复能够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归个人使用”怎么界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作出的立法解释明确了3种情形:将公款司法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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